世针针灸交流中心于2004年4月成立,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主要职能: 进行针灸、推拿等中国传统优秀诊疗技术的交流、培训及推广;针灸等相关学术、文化交流;中医针灸等相关图书、网络、多媒体的编辑与运作;针灸相关的信息与服务。 致力于传承与传播中医创新文化,汇聚中医创新发展的民间力量,助推中医事业的创新与发展。 协会宗旨: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中心专家和技术优势,促进中国针灸在世界范围的传播与发展,为人类的健康事业服务。 [3] 分支机构: 中医志愿者协会 中医创新企业联盟 中医创新专业委员会 协会领导: 主任:邓孜 副主任:程凯、张少鹏、孔垂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幸福一村55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服务局105A 邮编:100027 常设机构:办公室、秘书处。 办公室 世针针灸交流中心办公室是世针针灸交流中心的对内管理部门 办公室工作由主任主持。 办公室的职权为: 一、负责处理协会日常行政事务;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规章制度、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 三、承担对外宣传与信息发布; 四、协调下属二级分会工作等职责; 五、充分发挥办公室信息传递、政策落实。 秘书处 世针针灸交流中心秘书处为世针针灸交流中心对外联络部门。 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秘书处的职权为: 一、协调协会与会员的工作,将协会的决议落实于实际工作; 二、协调协会与政府管理部门的工作,为协会的工作提供便利; 三、协调协会专家,发挥学术与技术优势,为协会的工作提供支持。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世针针灸交流中心。 第二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是进行针灸、推拿等中国传统优秀诊疗技术的交流、培训及推广;针灸等相关学术、文化交流;中医针灸等相关图书、网络、多媒体的编辑与运作;针灸相关的信息与服务。 致力于传承与传播中医创新文化,汇聚中医创新发展的民间力量,助推中医事业的创新与发展。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中心专家和技术优势,促进中国针灸在世界范围的传播与发展,为人类的健康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服务局105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针灸、推拿等中国传统优秀诊疗技术的培训及推广; (二)针灸等相关学术、文化交流; (三)中医针灸等相关图书、网络、多媒体的编辑与运作; (四)针灸相关的信息与服务; (五)传播中医创新文化,助推中医创新事业发展。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会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会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解聘的本会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一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会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会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代表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本会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在本会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会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本会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会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主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能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 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