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则
1、为了规范美容师的职业行为,提高美容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美容服务的美容师。
3、美容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尊重消费者意愿,遵循职业道德,保证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
职业资格与培训
4、美容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美容服务。
5、美容师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办学资质,开展美容师培训课程。
6、美容师培训课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基本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卫生知识、沟通技巧等。
7、美容师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小时,其中理论知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
8、美容师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上岗条件
9、美容师上岗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2)完成规定的培训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
(3)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体检;
(4)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10、美容师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工作规范
11、美容师在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消费者意愿,保护消费者隐私;
(2)使用合格产品,遵循产品说明书使用;
(3)遵循卫生操作规程,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4)对顾客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当认真解答和改进。
12、美容师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其需求的产品或服务;
(2)强制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
(3)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4)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服务质量保障
13、美容师应当定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14、美容师应当使用合格产品,遵循产品说明书使用,对于特殊群体,如孕妇、哺乳期妇女、过敏体质者等,应当在了解其身体状况的前提下提供个性化服务。
15、美容师在工作中,应当遵循卫生操作规程,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对于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投诉处理与纠纷解决
16、美容院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投诉及时受理、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对于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消费者,应当提供进一步服务或者退还部分费用。
17、美容师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涉及法律问题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附则
1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美容师证上岗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