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针灸诊疗活动的,将面临以下处罚:
1、警告或者罚款:对于未取得针灸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对于非法从事针灸诊疗活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非法从事针灸诊疗活动。
4、吊销执业证书:对于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针灸师执业证书。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受到行政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针灸师执业注册。
7、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针灸师资格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针灸师执业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9、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消毒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8、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医疗器械检验报告或者检疫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9、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质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医疗机构资质证书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医疗机构名称或者医疗机构地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2、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医疗机构负责人姓名或者职务名称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3、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医疗机构财务报表或者会计凭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4、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医疗机构税务登记证明或者发票等有关税务凭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5、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登记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6、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医疗机构工伤保险登记证明或者工伤保险缴费凭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7、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