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为了规范心理咨询师的职业行为,提高心理咨询服务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包括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的心理咨询师,以及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非专业人士。
3、心理咨询师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保密、诚信的原则,为求助者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
资格条件
4、报考心理咨询师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2)通过心理咨询师培训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学时证明;
(3)具有一定的心理咨询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心理咨询任务;
(4)无违法违纪记录,品行良好。
5、报考心理咨询师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心理学基础知识、心理咨询技能、案例分析等,考试合格后,颁发心理咨询师证书。
职业道德要求
6、心理咨询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要求:
(1)尊重求助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保护求助者的个人信息;
(2)不得向求助者推销任何商品或服务,不得利用咨询关系谋取私利;
(3)对求助者进行心理评估时,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价求助者的心理状况,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
(4)在咨询过程中,应当遵循科学、有效的咨询方法,不得进行心理操控或者诱导求助者作出不合理的行为;
(5)对于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如实告知求助者,不得虚假承诺或者故意误导求助者。
监督管理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心理咨询师证书的申请、考试、颁发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8、心理咨询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心理咨询师证书。
其他事项
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