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则
1、为了规范中医特色调理师的培训、考核、认证和执业管理,提高中医特色调理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从事中医特色调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中医特色调理师、中医特色调理技术员等。
3、中医特色调理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生命,关爱患者,积极传播中医药文化,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特色调理服务。
培训与考核
4、中医特色调理师培训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初级培训主要学习中医药基础知识、中医特色调理技能等;中级培训主要学习中医药理论、临床诊疗技能等;高级培训主要学习中医药前沿知识、临床研究方法等。
5、中医特色调理师培训实行全国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编写和审定。
6、中医特色调理师培训实行学分制,学员需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方可参加考核。
7、中医特色调理师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主要测试学员对中医药基础知识、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实践操作考试主要测试学员运用中医药技能进行实际操作的能力。
8、中医特色调理师考核成绩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评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证书。
认证与管理
9、中医特色调理师认证分为初级认证、中级认证和高级认证三个层次,初级认证主要针对初学者,中级认证主要针对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中医特色调理师,高级认证主要针对在中医药领域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
10、中医特色调理师认证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人需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认证。
11、中医特色调理师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方可继续执业。
执业管理
12、中医特色调理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循中医药行业规范,严格执行医疗行为规范,确保患者安全。
13、中医特色调理师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开设诊所或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14、中医特色调理师应当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法律责任
15、对于未取得中医特色调理师证书而擅自从事中医特色调理工作的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16、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中医特色调理师证书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附则
1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有关中医特色调理师的规定同时废止。